SDPR-2020-0440004
魯金監發〔2020〕11號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等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轄區內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融資擔保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即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設區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或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和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來魯設立分支機構的準入、退出;負責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變更事項審批;負責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省屬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負責指導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負責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含省外融資擔保公司駐魯分支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負責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負責指導所轄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負責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防范工作機制;負責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工作。 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在本地區登記注冊的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負責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六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含外省融資擔保公司駐魯分支機構),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外省融資擔保公司駐魯分支機構,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憑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融資擔保公司應提前30日報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注銷。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 法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自然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九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相關決議; (三)融資擔保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東法定代表人以及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五)股東法定代表人以及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股東法定代表人以及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用報告; (七)股東有權機構同意向融資擔保公司出資入股決議; (八)股東企業信用報告; (九)股東最近兩年審計報告; (十)第一大股東最近3個月銀行對賬單; (十一)股東關聯關系、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組織等情況說明; (十二)股東近2年納稅證明; (十三)股東承諾書; (十四)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表; (十五)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從事金融、擔保等工作證明; (十六)企業名稱登記證明文件; (十七)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八)驗資報告。 第十條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申報輔導工作,出具輔導報告,指導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查驗和出具查驗報告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包括申請材料需要補齊補正和設立公示時間。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公告。 (一)合并; (二)分立; (三)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變更后的事項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等有關規定: (一)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名稱; (三)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六)變更營業范圍; (七)增加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抄報的備案文件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來魯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來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融資擔保公司規范經營及風險防范化解承諾書; (五)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六)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七)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 (八)融資擔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用報告; (九)融資擔保公司最近2年審計報告; (十)公司住所地監管部門同意設立分支機構批復文件和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十一)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申請; (十二)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從事金融或者擔保工作證明; (十三)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營運資金撥付憑證。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擬設立分支機構申報輔導工作,出具輔導報告,并指導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擬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現場查驗和出具查驗報告等工作。 第十七條 山東省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住所地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報分支機構住所地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由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退出融資擔保行業但不解散公司;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或解散。 具體辦理流程為: (一)融資擔保公司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退出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報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融資擔保業務余額清單、未到期融資擔保在保業務承接安排及承諾書等資料,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或解散的融資擔保公司應同時提供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 (二)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三)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融資擔保公司擬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事宜在門戶網站或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出具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后,抄報企業登記部門,同時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網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注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公司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終止的; (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收到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知后,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停止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15日內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交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在30日內主動向屬地企業登記部門申請公司變更或注銷。變更后的公司名稱中不得有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融資擔保業務,不得使用融資擔保公司標識; (三)依法依規做好債權債務、未到期擔保責任的承接工作。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企業登記部門申請公司變更或注銷的,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屬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經營許可證的換發、注銷等事項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類擔保; (二)發行債券擔保; (三)其他融資擔保。 第二十四條 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劃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之間以及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清晰、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應當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中: (一)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二)為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住房置業擔保業務權重為30%,住房置業擔保業務僅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 (三)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 (四)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凈資產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報表計算。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三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凈資產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報表計算。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第三十一條 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向融資擔保公司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收取客戶擔保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將客戶擔保保證金專戶存儲。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將客戶擔保保證金用于合同約定代償之外的其他用途,擔保責任解除后應及時、足額退還客戶擔保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權要求被擔保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第三十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融資擔保統計制度的要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市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 第四十二條 省級、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按年度分別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提供資本金運用、擔保額、代償損失、信用狀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業務合同等有關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者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四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經監督管理部門驗收,確認重大風險隱患已經消除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情況。 第四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其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等會議召開后的30日內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會議決議。省屬融資擔保公司相關決議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省屬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上述事項的,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十三條 融資擔保行業建立的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山東省融資擔保企業協會為全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門為促進就業創業等直接設立運營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互助式融資擔保組織開展擔保業務、林業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七條 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國家或省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來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融資擔保公司應自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部門申請設立登記,90日內開業。逾期未開業的,由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收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文件,逐級交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注銷并公示。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第四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